儿子新婚日驾车致人死亡 父亲为儿顶包均获刑

2016-02-17 来源:正义网 热度:1360℃

结婚当日,新郎驾车去接亲戚参加婚礼,却因操作不当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当场死亡,新郎桑某随后逃离现场。父亲桑某某得知情况后考虑当日是儿子新婚大好日子,便冒名顶替向公安机关“自首”。近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检察院依法对新郎桑某、其父亲桑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判处其父亲桑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3年8月,桑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越野车从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往该县木咱镇方向行驶,前去迎接亲戚参加自己当天举办的婚礼。10时左右,当桑某驾车行驶至该县大坪村路段处时,与横行过马路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桑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打电话告知其父亲桑某某此次事故。桑某某考虑当日是儿子结婚日,担心影响婚礼举行,二人经商量后由父亲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40分钟左右顶替儿子打电话向安龙县公安局投案。

随后该县交警大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桑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经被害人家属举报,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展开进一步核查,期间,桑某某与桑某知其顶包事件无法隐瞒,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明情况。同年12月该县交警大队重新制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桑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桑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当场死亡,其在事故后未及时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并找人顶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父桑某某明知事故发生仍顶替,构成包庇罪,鉴于二人事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费用,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