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5月15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驾车肇事致他人死亡后,能够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1年1月,乌翠区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工作结束驾车回家途中,将横过马路的行人赵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但王某某悔罪意识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且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害人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需承担次要责任。
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实地走访了王某某所在的工作单位,了解到王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在翠峦的负责人,始终践行“踏实进取,勤勉工作”的工作理念,把翠峦的网络维护工作梳理地井井有条、干得有声有色,是公司的岗位能手,如果王某某受到刑事处罚,翠峦的网络服务工作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因而对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为体现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结合全案情况,乌翠区院拟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本案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认罪认罚等情况进行详细介绍,阐明案件拟不起诉的理由依据,参会人员参与评议并依次发表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王某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我宽大处理的机会,我会深刻记住此次事故的教训,也会告知亲朋好友以我为戒,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知识,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故”。
对王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是乌翠区院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积极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充分体现,又是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的有效实践,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宋俊孛 傅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