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道清和妻子卢春女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在生产、销售调和油的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标注上冒充具有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06万余元。该案由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林道清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卢春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该案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二审的刑事诉讼程序,历时3年多后,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该案重审后法院判决,林道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卢春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调和油中加花生油香精
2003年,林道清和妻子卢春女开始成立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厨来香公司),生产、销售花生食用调和油,卢春女是法人代表,林道清负责实际经营。2012年3月,二人将厂址搬迁到秀英区文森村,但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扩大生产规模之后,食用油的销路更加顺畅,价格稳健增长,市场供不应求。他们决定不再进购花生压榨,而是在调和油中直接添加花生油香精。
2012年6月5日,海口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的林道清夫妇抓获,当场扣获“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品牌食用油9.3万升、原料油10余吨、各种香精330公斤,同时还发现账册及发货单等票据。经鉴定后确定,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涉案食用油的销售金额达106.34万元。
一审量刑畸轻 检方抗诉
秀英区检察院以林道清、卢春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林道清推翻了自己之前的供述,只称自己销售给昌江一个做饼的老板5000元加了花生香精的油。因为对方嫌大豆油腥味太重,他才添加的花生香精。现场查扣的香精,林道清则辩称是自己帮乐东一老板代购。一审法院采信了林道清的一面之词,于2013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林道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卢春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面对量刑畸轻的判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重新审核证据,提审讯问被告人之后,果断对此案提起了抗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14年10月11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重审后判决被告人林道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卢春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过程中,林道清辩护人辩护称,公诉人提供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说明》以及海南公平鉴定中心的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针对林道清一方提出的北京市全监控中心没有对花生油DNA检测的技能许可,公诉机关专门前往北京,找到鉴定专家做了笔录,还带回了该中心的资质证书并将这两份证据提交给了法庭,以证明北京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和检测能力,该中心检测花生种属特异性基因的检测方法获得了国家计量认证。厨来香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言亦证实公司从未进过玉米油、芝麻油、菜籽油等油品。
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意见,认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林道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卢春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林道清往调和油中加香精的犯罪事实,有其夫妻二人的供述,厨来香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言等相互佐证。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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