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检二分院追诉一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无期

2021-06-29 来源:法制网 热度:680℃

法治日报讯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赵坚 洪纬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办理在赵某二故意杀人案中,检察官发现侦查机关遗漏赵某二参与盗窃被害人摩托车的行为,经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对赵某二提起公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赵某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对盗窃犯罪所得500元予以追缴。

2001年5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赵某二和梁某(已判决)共同租乘被害人王某宪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前往国营红林农场三队。当摩托车经过红林农场三队附近的打石场时,梁某要求王某宪开车进去找人。当车进入打石场后,梁某因琐事对王某宪产生怨恨,就示意赵某二殴打王某宪,后赵某二和梁某持石块共同击打王某宪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王某宪死亡后,梁某从王某宪摩托车后架上解下一根弹性橡胶绳,并用该绳套住王某宪的脖子将其拖至路边草丛中的一条小沟里。之后,赵某二和梁某驾驶王某宪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出售,得款2000元,赵某二分得50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宪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赵某二先后逃至三亚、文昌等地藏匿。2020年8月5日被告人赵某二投案。

在省检二分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发现赵某二和同案犯梁某在将王某宪杀害后,两人骑走王某宪的摩托车,这一行为体现了赵某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证言,该摩拖车有八九成新,可能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二很可能涉嫌盗窃罪,而侦查机关遗漏了赵某二盗窃罪的事实。对此,承办检察官通过对赵某二进行讯问,进一步了解到赵某二及同案犯将王某宪的摩托车开走后将该车出售得款2000元,赵某二分得500元。对此,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尽快补充被害人摩托车车辆登记信息,并委托价格认证部门对该车作价格认定等相关证据。  在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赵某二伙同他人在故意杀害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开走被害人摩托车,并将该车出售后分得赃款500元。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被害人的摩托车价值1920元,赵某二故意杀人及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防止了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追究,维护了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展示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的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