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朋友发生债务纠纷,蒋某向另一位朋友借枪来防身。近日,经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对此,蒋某悔恨不已。
原来,在2014年底,蒋某因与一位朋友发生债务纠纷,家人受到暴力威胁,蒋某很气愤,一气之下向朋友诸某借来一支自制转轮手枪用于防身,枪内装有6发自制子弹,蒋某将枪支一直放在自己的手提包内随身携带,直至案发。
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蒋某持有的自制转轮手枪能发射小口径步手枪弹,属火药枪支。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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