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撞倒地后,下车查看伤者,非但不对伤者实施救治,竟迅速驾车逃离现场,致使伤者被后来车辆碾压拖行,造成伤者当场死亡,而后车肇事后竟也逃离现场。2月6日、3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司机刘某、宁某。
2016年1月21日晚上,刘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灵山县新圩镇某加油站附近路段与对向车机动车会车时,与在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劳某发生碰撞,将劳某撞倒在路面右侧行车道的中央。刘某下车查看伤者后,非但不对伤者实施救治,竟因害怕被伤者家属打,迅速驾车离开现场。
几分钟过后,正在路上练车的无证男子宁某驾驶中型客车途径该处,然而因驾驶技术生疏,没有注意观察到路面情况,宁某驾车碾压过受伤倒地的劳某并向前拖移了10多米,致使劳某当初死亡,肇事后宁某亦驾车逃离现场。
十几分钟后,经过思想斗争的刘某驾车回到现场,并报警投案自首。而对于肇事者宁某,办案民警经过将近一个月的大范围排查,将其锁定。2月19日,宁某在村支书的带领下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后经依法认定,宁某、刘某均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劳某不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宁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两人行为均涉嫌交通肇事罪,最终对两人先后作出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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