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8岁的周中民,系黑龙江省某监狱八监区的管教员,还有两年就要退休的他已在监管一线工作了三十多年,他的父亲、哥哥、弟弟、儿子都在监狱系统工作,堪称狱警之家。令人意想不到的是,3月14日,周中民被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以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案是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第一起因为帮助罪犯串取现金而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周中民因为“与人方便”贪图小利,断送了自己的退休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周中民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做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黑龙江省某监狱一名在押犯实名举报某监管民警答应给他减刑并索取好处费。接到此举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院立即进行调查,发现举报人将“好处费”汇入一农行卡,且自该举报人入监以来,先后十余次向此卡打入现金。令办案检察官感到蹊跷的是,此卡持有人并非被实名举报的干警,而是管教员周中民。办案检察官通过深入银行等相关单位调取证据发现,自2010年至2015年,周中民的这张卡累计收到汇款60多万元,向此卡汇款的犯人约百余人。
这些犯人为什么要给周中民汇款?检察官顺藤摸瓜,调查犯人,了解到周中民通过此种途径帮助犯人串取现金,而他本人从中按一定比例提成,或收取犯人香烟等实物。
在监狱里不许犯人私藏现金。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罪犯私藏现金200元(含200)以上的,要关禁闭。周中民明知罪犯私藏现金属于严重违纪,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多名犯人串取现金。
2015年9月1日,滨江地区检察院对周中民涉嫌犯罪立案侦查,9月7日,他在单位纪检人员陪同下到检察机关投案。
经查明,周中民在2013年上半年,先后两次私自交给罪犯冯某现金400元,冯某将此款用于购买其他罪犯编织的汽车座垫,充作自己的生产任务。2013年至2014年间,周中民分三次私自交给罪犯詹某现金1500元,交给罪犯陈某现金500元,二犯将此款交给其他同监区服刑罪犯使用。2014年至2015年初期,周中民多次私自交给罪犯梁某现金 1万余元,交给罪犯张某现金3500元。梁某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订餐及购买其他罪犯编织的汽车座垫,张某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监狱系统罪犯判刑假释工作暂行规定》,受到记过或禁闭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罪犯,不得提请减刑。而上面周中民帮助串取现金的五名罪犯均在涉嫌违纪一年期内获得了减刑。根据司法部颁布第77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犯罪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那么,周中民是否履行了管教员的监督职责,在集体评议中如实反映在押犯私藏现金的事实呢?
经调查核实,2014年3月在分监区开会讨论确定拟呈报冯某等罪犯减刑名单时,周中民没有提出冯某私藏、使用现金的违纪事实,同意呈报其减刑,并在监区讨论会议记录上签名,致使罪犯冯某被审判机关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
2014年下半年,分监区开会讨论拟呈报詹某陈某等罪犯减刑名单会议时,周中民正在外地休假,没有参会。9月初,周中民上班后,分监区长向其传达了监狱减刑方案、监区召开减刑会议情况、罪犯减刑人员名单及减刑幅度,并当场让负责会议记录的民警将《罪犯减刑呈报表》交给了周中民,征求其意见。周中民看后没有提出二犯私藏使用现金的违纪事实,同意呈报减刑。致使詹某被审判机关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陈某被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2015年上半年,分监区开会讨论拟呈报梁某、张某罪犯减刑名单时,周中民没有提出该二犯私藏、使用现金的事实,同意二犯呈报减刑。致使梁某于2015年7月22日被审判机关裁定减去剩余刑期并被释放,张某被裁定减刑一年。
审判机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中民涉嫌私舞弊减刑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
分析周中民走向犯罪的原因,办案检察官罗俊辉说,周中民平时喜欢贪图一些小便宜,经常收受罪犯的一盒烟或者一瓶水,明知道这样做不对但仍然放纵自己,认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日久天长,他的贪图小利就落在一些有心罪犯的眼里。为些罪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通过小恩小惠与其套近乎,而他有求必应,将纪律规定置于脑后,由小引大,导致走向犯罪。这起案件的办理在周中民所在监狱民警中引起较大反响,原来一些民警认为帮助犯人串点现金顶多算个违纪,想不到还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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