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非法之财,以经营“泡浴”店作掩护,纠集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触犯刑律。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覃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7月31日,覃某承租罗某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某村的房屋用于经营“泡浴”店,并管理该店,自同年8月份开始,容纳、收留多名妇女在店内卖淫,并负责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收取嫖资、接待嫖客及卖淫女分成等事项,从中牟取利润。同年10月15日22时许,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查处,依法查获了覃某林、覃某娟、周某军、兰某婷等人正在该店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并查获覃会枝所记录该店9、10月份每日收取嫖资的“价目单”436张,及8、9月份收支记载4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设置卖淫场所,以容留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法院鉴于覃某犯罪事实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悔,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