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刘中全 “我接受审判,我认罪……我向乘客、司机、公交公司道歉!”近日,吉林省四平市首例涉公交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被告人获刑3年。
7月18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在105路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员、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致一名未成年人在内的两名乘客受伤,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案件。
63岁的被告人施某林,四平铁东区塔山某单位保安。2019年3月31日14时许,施某林酒后乘坐105路公交车前往塔山花鸟园,车上有20余名乘客,施某林因听不清站名与司机苏某某发生口角,当车辆行驶中,施某林不顾他人劝阻,拉拽司机,抢夺方向盘,司机紧急刹车,导致车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事发后,施某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家人赔偿乘客医药费等损失6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当庭判处施某林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