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2020年7月1日15时40分许,董某驾驶车牌号码辽C729号重型货车沿八怀线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新河村附近时驶入对向左侧车道,与相对方向屈某驾驶的吉AV78重型牵引车及其牵引的黑MR7挂车发生碰撞,致董某受伤、车辆损坏。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董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费用。
梨树交警提示:国庆中秋假期就要来到了,有的计划外出旅行,有的打算回乡探亲,再加上假期与秋收季节叠加,公路上的各式车辆会集中出现,请驾驶员一定要遵章驾驶,避免出现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