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断手指伪造交通事故碰瓷获刑

2019-08-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933℃

法制网讯 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石颖 刘兴宇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诈骗团伙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碰瓷,进而骗取各被害人共计4.7万元的案件,合川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程某、熊某某、彭某、赵某某、吴某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均来自偏远山区,因文化程度低,找工作不易,后来几人便组成了一个碰瓷团伙,以伪造交通事故碰瓷为生,在全国各地流窜作案。因碰瓷屡见报端,一般的碰瓷很难让人相信,程某等人为了让伪造的事故现场看起来更逼真,采取事先将其中一人的小手指敲骨折伪装成伤者的方式,以达到让被碰瓷人相信的目的。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程某伙同彭某、李某等人在陕西省某福利院门口,由程某驾驶小轿车,故意变道迫使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无法正常行驶,同时另一同案犯骑自行车故意与三轮车发生碰撞并摔倒,并伪装成伤者谎称因事故导致手指骨折,程某、李某乘机冒充伤者的亲戚要求张某某赔钱私了,骗取张某某4000元。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先后在陕西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等省市区县作案9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4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熊某某、彭某、赵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熊某某、彭某、赵某某、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彭某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辩护认为被告人彭某是被动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合川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熊某某、彭某、赵某某、吴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对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关于被告人彭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彭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在本案中,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他们的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完成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并无主次之分,因此不宜区分主从,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