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翟小功 通讯员刘蓓 海南儋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儋州市人民法院(2012)儋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判决存在量刑畸轻,建议提请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该刑事案件提出抗诉。近日,经儋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就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儋州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儋州市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量刑表》确定量刑起点为12年,在法定的范围内,确定基准刑12年并无不妥。但儋州市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明显畸轻。具体为:一是判决认定李某某属从犯减少基准刑50%不当;二是判决认定自首减少基准刑的30%不当;三是判决认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少基准刑的20%不当;四是判决认定累犯增加基准刑的10%不当。
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儋州市检察院于日前提请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出抗诉,现该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审查中。儋州市检察院通过对该案提请抗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实际行动践行最高检张军检察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重要指示,切实维护刑事申诉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