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法治周末》记者 马金顺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陕西西安华清学府城绑架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令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 人民币4.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底,被告人令某与被告人赵某预谋,计划绑架西安华清学府城小区内一名女孩。令某承诺事成之后给赵某支付购买手机费用。2018年5月2日,令某自行临时决定将绑架目标更换为与其同住一栋楼一个单元的9岁男孩。并于当晚8时许,令某将自家床单撕开用于蒙面,通过手机告知被告人赵某自己准备实施计划并获得了鼓励后,独自前往22楼的男孩家。将男孩带至7楼的自己家后,令某要求男孩给他的母亲打电话索要赎金10万元,之后又改为5万元。但男孩没有拨打母亲的电话伺机逃离,被令某追上扑倒后用身体压住全身数分钟,直至男孩不动。之后,被告人令某判断男孩已经窒息死亡,将男孩的尸体抛放于22层与楼顶夹层一空房地面,令某为了消除作案痕迹,将男孩所穿衣裤全部脱光后带走,并打电话通知赵某其绑架行为已经完成,要求赵某帮助清洗自己家中被害人留下的指纹等痕迹。
2018年5月3日零时,男孩被发现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符合被他人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令某、赵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