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叶旭耀 李晓伟
“前门上后门下”是乘客应遵守的基本规则,但在浙江丽水青田一辆公交车上,一名任性的乘客想从前门下车,被驾驶员阻止后,竟出言辱骂甚至出手伤人。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乘客刘某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是新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丽水市首起因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被判决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1月12日21时许,55岁的刘某某饮酒后携其两岁左右的孙女,搭乘青田县1路B线公交车前往油竹街道。公交车沿青岱路行驶至油竹街道某小区站牌停车时,站在车前门附近的刘某某在明知公交车“前门上后门下”规定的情况下,觉得抱着孩子从前门下车比较方便,要求司机周某某打开前门让其下车。
周某某拒绝并告知刘某某从后门下车,刘某某随即用青田方言脏话辱骂周某某,两人发生口角,周某某遂启动公交车向前行驶,将车开出站牌,当时车上另有13名乘客。
因未能在目的地站牌下车,刘某某全然不顾车辆正在行驶,继续与司机争执,并作出站在司机右前方近距离向司机戳手指等干扰行为,妨害安全驾驶。周某某遂紧急刹车。
车辆停下后,刘某某以自己孙女摔倒受惊吓为由,打伤了周某某的脸部,在被其他乘客拉离后,又上前拔去了公交车的车钥匙。公交车内其他乘客陆续从后门下车,被告人停留在车内等待民警处置。经鉴定,周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家属赔偿了司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结合公交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