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吴晓锋 战海峰
2月17日15时许,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某公司诉陈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陈某多次口出脏话,被法官提醒后仍继续辱骂、威胁法官,且未经允许拿出手机录音录像,在被法官制止并告知法律后果后依旧态度嚣张,不断辱骂威胁法官。
永川区法院认为,陈某公然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遂以“司惩”案号立案,并于3月2日作出决定,对陈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1万元。
这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也是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在法庭内威胁、辱骂、暴力攻击法官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法官正常履职,法官的职业尊严也受到极大损害。为此,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法院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弘扬基层首创精神,从生动鲜活的基层实践中汲取智慧,对司法警务工作机制创新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并取得积极成效。
大量调研详细论证
创新司法警务工作
2017年3月,在重庆五中院的指导下,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非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案,该案系全国法院首例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
本案中,两名法院干警依照流程向邓某某等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遭到邓某某的推搡和侮辱。经审查,法院认为邓某某在执行现场推搡、辱骂法院干警的行为已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最终邓某某被处以罚款2000元,并向事发时被辱骂、推搡的法院干警道歉。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对司法警务工作机制创新的重大探索。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下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后,重庆五中院紧紧围绕司法警察职责职权相关问题组织本院司法警察支队干警开展研究,为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其后,为了应对司法警察参与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新情况,重庆五中院承担了法官安全保障这一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
在该课题的研究过程中,重庆高院法警总队,重庆五中院法警支队、研究室,九龙坡法院共同就司法警察是否可以办理司法制裁案件进行大量调研、充分讨论和详细论证。经过充分研究,2017年重庆五中院指导九龙坡法院法警大队办理了全国首例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法制裁案件,开启了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先河。
在2017年6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三年建设纲要重庆调研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局充分肯定了重庆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司法警察办理部分司法制裁案件的做法,并鼓励进一步开展实践和理论的研究探索。
此后,重庆五中院持续开展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试点工作,包括承办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涉诉风险防控视域下司法警务机制研究》、出台本院《司法警察训诫实施办法》《审判执行案件分案流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对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进行不断实践总结,提炼制度成果。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该规定采纳了重庆五中院提出的有关增加司法警察强制措施提请权的工作建议,为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坚持罚当其责精神
多以单处罚款为主
从2020年7月5日先期试行《规定》,到2021年1月1日《规定》正式生效,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工作不断深入,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2020年7月29日9时许,黄某某驾驶车辆未经允许进入九龙坡区法院,并将车辆停放至该院室外警用车辆停车场唯一进出通道,阻碍该院室外警用车辆进出。经多次联系,黄某某未予挪车,直至中午12时左右,该院法警通知交巡警将该车强行拖离后,该院室外警用车辆才恢复正常通行。
九龙坡区法院认为,黄某某在明知其车辆阻碍警用车辆进出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挪车,已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遂作出决定,对黄某某处以罚款500元。行为人黄某某认缴认罚,当天自愿缴纳罚款并主动写下悔过书。
据了解,该案系《规定》先期试行后全国首例司法警察提请的司法制裁案件,制裁效果良好,为全国各地法院提供了参考借鉴。
截至2022年1月,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已办理司法制裁案件26件,中院共办理司法制裁复议案件2件。
从该类型案件的收案情况看,每年的收案情况总体呈螺旋上升态势,案件结收比为100%。自2017年以来,每年收案件数呈“先缓降后激增”的波动上升趋势:2017年收案4件,2018年收案2件,2019年收案1件,2020年收案4件,2021年收案17件。其中,2021年收案同比增长325%,收案数量激增的根本原因是《规定》的试行及正式生效。
记者了解到,目前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所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殴打类、哄闹法庭类、扰乱安检类、侮辱类、违规录音录像类。其中,殴打类出现8次,占比30.77%;侮辱类出现4次,占比15.38%,侮辱行为对象均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此类违法行为多出现于民事案件中,这与民事案件占比最高相一致。
这些司法制裁案件的结案方式大多以单处罚款为主,单处罚款人数占总人数的83.78%,适用罚款人数比例达86.49%。法院在裁量幅度上尽量发挥“罚当其责”的内核精神。罚款金额从最高的2万元到最低的500元。
“司法制裁案件中拘留适用率为13.51%,较之罚款比例明显偏低,表明司法警察在办理司法制裁案件中对人身罚的适用坚持审慎原则,这与‘罚当其责’内核精神保持一致,体现裁量幅度的适当性、准确性。”重庆五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有效打击涉诉违法
切实维护诉讼秩序
“在辖区两级法院办理的26件司法制裁案件中,‘复议率’低位运行。”上述负责人介绍说,仅有两案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率7.7%,两次复议申请均被中院裁定驳回。
这位负责人表示,通过司法制裁案件的办理,有效打击了扰乱诉讼活动秩序的行为,震慑了潜在涉诉违法行为人,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诉讼秩序进一步优化,非理性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逐渐减少,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实践中,对于庭审活动之外,诸如安检、法院工作环境秩序等,实属司法警察职责和权限范围之内,由其处置毋庸置疑。”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朱福勇看来,重庆五中院司法制裁工作的有序推进发挥了显性功效,一方面将司法制裁案件交由司法警察办理,从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官办案压力,有效释放审判力量;另一方面让司法警察担负起更多的责任,强化法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深度融合,有力推动法院整体工作的协调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艺生同样认为:“重庆五中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不断探索‘主动执法模式’、厘清执法权限、推动执法规范化,对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于司法制裁措施,朱福勇认为,《规定》有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手段具有相似之处。值得注意的是,采取司法制裁措施时也需要行为适当,且遵循诚实信用、合理与比例等相关原则,从而保障该司法制裁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朱福勇建议,严格界定司法制裁的范围,注意区分司法警察强制措施提请权和强制措施实施权的适用场景,明确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的受理范围;完善司法制裁程序保障,遵循先行告知原则,并保障实施司法制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完善司法制裁的程序保障体系;强化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在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中,结合实际明确当事人享有司法制裁异议等权利,保障被制裁人的法益。
蔡艺生呼吁,接下来应深入构建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确立基本秩序和基本规范,即细化权力关系、明确主体职责、形成监督制约机制、优化司法警察资源配置、合理设置指标导向、推进数字保障、搭建协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