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于铭栋 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妨碍公务案件。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与宋某某酒后分骑两辆电动车回家,途经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与岳峰南路交叉路口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事故,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民警何某到场出警,发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担心无法控制场面,于是拨打110呼叫派出所民警增援。王庄派出所民警林某与象园派出所民警苏某某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联合出警到场处置;因发现宋某某有殴打他人的嫌疑,当即决定由林某将宋某某带至警车内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由苏某某将宋某某的电动车骑回派出所。
被告人李某见状,随即上前多次强行拉开警车车门阻挠林某不让其将宋某某带走,在民警反复劝阻情况下,将宋某某从警车上强行拉下来。民警林某立即上前制止,被告人李某则以拉扯、脚踩、推搡林某等方式阻碍林某执法,导致林某重心不稳倒地,被告人李某顺势将整个人压在林某身上。在被拖拽倒地过程中,林某的左脚小拇指处擦伤、左脚脚踝扭伤、臀部擦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