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简历公司解约违背诚信无须赔偿

2020-06-24 来源:法制网 热度:692℃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鲜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甲公司发现鲜某伪造工作经历,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鲜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甲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是因鲜某提供的个人简历存在虚假情形,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故其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招录时,明确将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伪造个人信息列为公司录用条件。鲜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载明,其曾在乙公司担任客户总监职务,而乙公司则证明鲜某未曾在该公司有过任职经历。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自认其有关乙公司工作经历信息系其编造。

据此,法院对鲜某向甲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表示,在招聘过程中,用工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劳动者通过伪造个人简历,获取意向职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动者伪造简历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亦剥夺了其他劳动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也使用工单位未招录到与岗位匹配的员工,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发展。

本案对“伪造简历”行为予以否定评价,通过不支持伪造简历者经济补偿金请求的方式,对失信求职者施加不利后果,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如实向用工单位提供个人信息。同时,也保护了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信用的道德品质、营造风清气正的用工氛围和安定有序的营商秩序具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