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院对杨彦军等29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

2020-07-08 来源:法制网 热度:1201℃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屈庆东

7月7日上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彦军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搜查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冯爱冰担任审判长,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晓磊出庭履行职务。

经审理查明,邹城市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司)隶属于邹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03年12月登记注册, 2006年3月,安庆公司历经数次股东变更后,转变为由民营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持股的民营企业,被告人杨彦军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安庆公司的工作。杨彦军为了更好地利用安庆公司特许经营烟花爆竹的资格,攫取更大经济利益,通过招募队员、购买装备,重整、扩充“稽查大队”,壮大公司实力,先后吸纳了被告人张亮、来存胜、潘光明等25人成为稽查队员。

自2008年1月起,在邹城市辖区内有组织的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实施暴力稽查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组织结构稳定、人数众多且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和职责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形成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5起,非法搜查犯罪5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4起,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2起,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1起,实施违法行为48起,致使1人轻伤二级、7人轻微伤,造成多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强拿硬要及故意毁损财物价值约100万元,严重干扰破坏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杨彦军为获取暴利,任意提高商品价格,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鼓动公司职工上访,干扰政府决策,抵制其他烟花爆竹企业进入邹城市场,维护安庆公司在邹城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绝对支配地位,严重扰乱了烟花爆竹市场的准入、经营、竞争秩序;通过暴力殴打、站场示威等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法,对依法查处安庆公司车辆违章的民警进行长时间的侮辱,扰乱执法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通过伪造政府公文、印章,骗领行政执法证,为组织成员配备假警服、假警车及警用器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烟花办主任”“市烟花爆竹负责人”“烟花办联络员”身份欺骗群众,为其组织、领导的“稽查大队”披上合法外衣,冒充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社会管理职责,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群众,在邹城市烟花爆竹销售、消费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2月27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彦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潘光明、来存胜、张亮等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到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杨彦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财产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物品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杨彦军等18人不服,提出上诉。

济宁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