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申东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对孙宁、孙磊等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孙宁、孙磊为首要分子,赵洪宇为重要成员,孙益健、乔磊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及被告人李伟,自2009年8月起,靠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和部分自有资金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平罗县崇岗镇等地从事高利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
为获取更高额的非法利益,在向丁某某等人高利放贷过程中,隐瞒还款并借助诉讼的途径占为己有,诈骗数额达2000多万元。以不正当手段多次从惠农区某信用社套取低息贷款共计1.1亿余元,部分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李某、张某等人,非法获利400多万元。为索要借款,各被告人多次对他人实施滋扰、威胁、恐吓,形成人员基本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孙宁、孙磊、赵洪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孙益健、乔磊、李伟明知孙宁、孙磊、赵洪宇恶势力集团实施诈骗行为而为该集团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孙宁、孙磊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孙宁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他人以物抵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孙宁以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705万元;对被告人孙磊以诈骗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对其他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收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