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夜宵发生口角持钢管殴打受害人

2020-08-03 来源:法制网 热度:746℃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平、兰某、周某、钟某春因犯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开始,周某平网罗一批当地无业青年,充当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某小区建设中土方工程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已形成的社会不良名声对同行敲诈勒索,妨害行政部门执法,积极帮助手下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躲避法律打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谢某(另案处理)过生日,邀请周某等10多人来到宜春学院学生街某歌厅二楼包厢唱歌。其间,因上厕所抢洗手池位置与被害人苏某发生冲突,周某等10多人对苏某、韩某、夏某进行殴打。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为轻微伤,夏某为轻伤一级。事后,周某平来到派出所并找到被害人家属,赔偿3万元了结了此事。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宜春市余土管理中心执法人员许某带领执法人员前往某小区施工现场,巡视检查非法运输余土的违规行为。周某平作为土方承包者赶到工地现场,将施工用的铲子举起准备打砸城管执法车,执法人员立即表明这是执法车辆,周某平便改用脚踹车门,把车门踢凹陷,嘴里不停地辱骂执法人员,气焰嚣张。周某平又指使自己手下周某、兰某、钟某春等人将执法车推开,安排司机继续拖运余土。

2015年10月份,钟某春等人晚上划船到袁州区袁河昌黎大桥附近电鱼,随后被宜春市城管局水域中队执法人员抓获。执法人员欲将违法船只、电鱼工具以及所捕获的鱼暂扣时,遭到周某平带领的兰某、周某、钟某春等10多人阻拦,导致水域中队执法人员最后仅扣押了违法船只。

10月20日晚上23时许,曾某等人相约在某夜宵店内吃夜宵时,曾某与隔壁桌的宜春学院体育系学生任某飞发生口角。其后,曾某掀掉隔壁桌子,同时从烧烤店旁边自家的烧烤摊上拿了钢管,对隔壁桌的顾客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钟某头部、左手受伤,被害人李某颅骨骨折,两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后,周某平为使兰某逃避法律打击处理,来到派出所协调处理此事,最终双方调解处理。

2018年初,周某平承包了部分宜春市黄颇路润达商场土方工程,安排兰某、李某(在逃)在现场管理。2018年1月15日晚,另一土方承包商的车辆想通过工地的环保水槽,被李某阻拦并与现场管理员黎某厮打在一起。周某平到工地上后,表示不解决这个事,工地就不要开工,后带领一帮人进行协商,最终被害人黎某被迫赔偿李某1万元。

另查明,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曾于2010年6月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兰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曾于2016年12月1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钟某春因犯故意伤害罪,曾于2019年5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平、兰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平、周某、兰某、钟某春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兰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周某平、兰某、周某、钟某春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

根据被告人周某平、兰某、周某、钟某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以及有无前科等情况,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