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获刑一年

2020-08-05 来源:法制网 热度:730℃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鹏 通讯员李庆业 韩娟

近日,青海省民和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安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对作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安某某系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无业。2019年9月20日8时许,安某某驾驶家用小轿车经过民和县川垣新区某公交站时,见被害人小甲(9岁)独自在路边等车,遂以送其上学为由,强行让小甲坐在自己轿车的副驾驶位置上,小甲因害怕便将同在公交站等车的另一同校女童叫上车。在驾车驶往学校途中,安某某对小甲实施摸大腿、伸进衣服摸肚子等行为,并准备摸下体时,因小甲躲闪且已到达学校,安某某便让小甲和另一女童下了车。当日13时,小甲报警,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安某某驾驶其小轿车停在民和县某小学外的路边再次伺机作案,看到被害人小乙(8岁)、小丙(7岁)后,便主动上前搭讪,以送被害人找家长为由,将二被害人骗至车内,并在学校周边路上绕圈行驶。期间,安某某在车内对二被害人实施摸腿、摸脸、摸脚等行为,并欲伺机进一步实施猥亵行为。后在车辆行进过程中,小丙的姐姐前来接小丙时正好看见小丙和小乙将头伸出安某某车辆的天窗外,随即呼喊制止,安某某便将车停靠在路边,小丙的姐姐上前接走二被害人,安某某趁机开车离开。当日17时,小乙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过小乙、小丙及小丙姐姐辨认,确定本县某乡村民安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传唤进行讯问,安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遂告侦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为寻求刺激,采用抠摸等手段猥亵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遂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