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盗窃窨井盖获利近千元获刑四年

2021-03-12 来源:法制网 热度:577℃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不法分子在人员往来密集的人行道盗窃窨井盖,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19个,销赃后获利940余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法分子获刑4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这批典型案例共有5起案件,其中有3起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江苏陈某才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陈某才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丁卯桥路某宾馆附近人行道等处,盗窃雨水篦子50余块、圆形井盖7块及铸铁表盖5块。赵某保明知上述窨井盖系陈某才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了解到辖区发生多起窨井盖失窃事件后,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针对公安机关仅对第一次失窃后群众报警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对群众报警的后续失窃事件均未立案的情形,京口区检察院向当地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根据提前介入情况,京口区检察院发出《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围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侦查取证。同时,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涉窨井盖案件联合办案机制,由分管院领导带领重罪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走访市城管局等职能部门,并送达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建议城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对缺失的窨井盖及时修补。

2021年1月6日、7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陈某才、赵某保并予以刑事拘留。1月29日,京口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陈某才批准逮捕;鉴于赵某保收购窨井盖的数额尚未完成鉴定,决定对赵某保存疑不捕,并列出详尽的补查提纲。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涉案地点处于人员往来密集的人行道等地,人流量大,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立案监督工作,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还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走访行政执法机关等,对犯罪链条深挖彻查,积极督促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在河南爨某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2020年6月,爨某亮共4次到河南省宜阳县滨河新城小区、锦华市场北外街等地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19个,销赃后获利940余元。

2020年9月,公安机关以爨某亮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爨某亮的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卷宗中证据未显示案发地点的人流量、被盗窨井盖的实际大小以及地沟深度等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深入实地,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同时对案发地点的行人流量进行调查取证,对窨井盖的直径、长度、宽度以及地沟深度进行测量。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爨某亮盗窃生产、生活、人员密集场所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于是改变案件定性,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2020年12月,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爨某亮有期徒刑4年。

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联系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及时对被盗窨井盖进行修补,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严格审查,及时派员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案发地点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还通过对被告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这5起案件中,有两起涉及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福建赵某听破坏交通设施案中,2020年10月3日至7日,赵某听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安东路、景山路等路段盗取窨井盖,共盗得11个窨井盖,并将其中7个以500.5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店。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经现场走访、向被害单位了解情况,分析认为,窨井盖的被盗,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遂引导公安机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收集、固定证据。集美区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2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程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系老年人,依法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赵某听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

集美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同时,发现辖区内窨井设施被盗、缺失可能导致公益受损,及时启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相关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辖区内大部分窨井盖型号老旧、松动,存在安全隐患,巡查手段和监管方法有待升级,部分窨井盖无人认领管理等问题。集美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予以公益诉讼立案,向相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相关单位于2021年1月反馈整改落实情况:针对全区管养范围内的窨井盖进行摸底排查,共排查出八类问题,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盖1367个。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侦查取证,被盗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被告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整体优势,在打击涉窨井盖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助推窨井盖问题深度治理,社会反响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