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范天娇 通讯员严翠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家政公司名义从事“套路贷”涉黑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犯张传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26万元。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5个月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传明在淮南市潘集区成立 “传明家政”公司,在家政公司“外衣”的掩盖下主要从事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先后招揽社会闲散人士邵林峰、杨文虎等人加入该公司帮忙讨债、催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行规”、“按期还款就没事”等为借口设置霸王条款,要求被害人签订双倍或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虚假借条,口头约定4分至1毛的高额月利息,以“砍头息”为名扣减实际放贷金额,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并要求借款人进行抵押或提供担保,对借款人索债,轻者电话言语骚扰,到家或单位里闹事纠缠,迫使其碍于面子还款。重者对被害人及担保人以暴力方式“索债”,若不能按时还款则随意认定“违约金”,并强迫被害人以“违约金”、“利息”再次签订双倍借条,最后以双倍、虚高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指使组织成员作伪证等方式非法索取被害人财产 。
为扩大业务范围,攫取非法利益,2012年张传明在田家庵区成立 “传明投资”公司,并拉拢被告人孙守志、顾成喜、考进、刘兵等人参与共同出资放贷、催债,逐步形成了以张传明为组织、领导者,以邵林峰、杨文虎为积极参加者,以顾成喜、孙守志、赵守矿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层级分明,相对稳定的犯罪集团。多次有组织的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76起,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利用公权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在本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张传明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集团,以“套路贷”犯罪模式,使用暴力、软暴力及胁迫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