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遂昌创新破产和解程序助企业再生

2020-09-02 来源:法制网 热度:936℃

法制网讯 记者王春 通讯员徐岫超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受理遂昌某旅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创新运用破产和解方式,使面临清算终止的企业重获新生。

被申请人遂昌某旅游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30万元,主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前期,申请人遂昌某酒店公司以被申请人遂昌某旅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遂昌县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查明,被申请人未履行案件的标的额共计191143元,涉及多名债权人;名下有87044.32元旅游安全保证金已经被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破产条件,遂受理了破产清算申请。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经申报被申请人共有债务40多万元,涉及10名债权人,客观上数目并不大,涉及债权人也不多。

在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后,法院发现被申请人主要存在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问题,使申请人失去信心,因而发起了破产清算申请。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态度有所转变,愿意积极履行债务。

针对现实情况,继续实施破产清算,势必造成企业主体的消亡,同时也会导致债权人清偿比率低,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为了能减小损失,争取“双赢”,承办法官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和解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了双方的同意。考虑到各申请人的债权金额悬殊较大,且债权形成时间不一,债权人按统一的清偿比例达成和解协议有一定的难度,承办法官协同破产管理人创新和解思路,在传统的和解方案上另辟蹊径,建议本案由债务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各债权人分别协商,分别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再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方案。

经过多轮协商和解,最终债务人与10名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虽然清偿比例有所不同,但均取得双方满意,这使得和解方案的签订有了现实基础。

按照最终的方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向亲属借贷等方式,筹集了部分资金,清偿了部分债务,对剩余债务或由债权人放弃或延期归还。

其后,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共发出10张表决票,最终以9票同意、1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和解方案,遂昌县法院及时裁定批准了和解方案,使得该旅游公司得以重生。

本案创新适用破产和解程序,保存了企业主体,实现了相关利害关系人多方共赢;在程序上有所创新,让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别达成协议,最大程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