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拿到血液中酒精含量120毫克/100毫升的鉴定报告时,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居民王某抱头蹲在地上。此时,他才真正意识到,自己可能会因为醉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回到家中,王某不敢面对自己正在读高中的孩子。孩子一心一意想通过高考就读警察类院校,如果他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意味着孩子的政审过不了关。此时,他十分后悔自己酒后驾驶,更怨恨预约的代驾没找到车辆位置。
“我通过手机预约了代驾,代驾没有找到我。我想着离家近,又是深更半夜的,就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没开多久就被路口的交警查获了……我的驾照被吊销了。我认罪认罚,希望能够得到宽大处理。”在公安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王某不停地重复着这些内容。
“考虑你的具体情况,经我们慎重研究,拟对你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你要参加交通志愿服务、现身说法等活动。”听到主办检察官说出上述拟办意见后,王某激动地说:“感谢检察院给了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会汲取教训……”
王某是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受益者之一。
办案坚持宽严相济
既重打击又重教育
“试行之初,我们的压力是很大的。特别是一线检察官担心被误解为办人情案。”9月1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何欣向《法治日报》记者坦言。
平顶山市检察院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醉驾案件呈现高发、逐年上升趋势,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2017年至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3860人,危险驾驶犯罪成为超过盗窃犯罪的第一大犯罪案件,总量高居全部刑事犯罪受案数的首位。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712人,占全部受案数的12.5%,同比上升11.1%;2018年共受理1101人,占全部受案数的17.5%,同比上升54.6%;2019年共受理2047人,占全部受案数的24.1%,同比上升85.9%;除2017年在案件总量排第二位外,2018、2019年均居首位。
“涉嫌危险驾驶罪者大都处于青壮年时期,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一诉了之’,就会给他们打上罪犯的标签。”何欣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可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即便当事人挪了一下车,那么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处拘役,从法律层面上看,是没什么问题的,但当事人就成了罪犯。在其个人档案、子女档案都会有相应的记录,上学、就业等都会受到影响,办案难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何欣看来,个案的背后,涉及天理、国法、人情等多种因素。办案的效果,不仅是要从法条适用上把案子给结了,还要通过办案把问题给解决掉,达到当事人认可、群众满意、党委放心的效果。处理醉驾案不能唯血液酒精含量论,还要考虑时间、地点、情节等因素。
“对醉驾的处理要坚持宽严相济,对重大危险驾驶行为严厉打击,对轻微犯罪行为从轻处理,既重打击,又重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醉驾行为的发生,使其从目前数量第一逐渐降到合理位置。”何欣的建议得到了院检委会的支持。
细化认罪认罚从宽
醉驾案相对不起诉
平顶山市检察院组织专班对醉驾案认罪认罚从宽标准进行调研发现,对醉驾案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相对不起诉得到较为一致的认可。
共青团平顶山市委书记陈淑雅认为,检察机关能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教育保护青年人的高度,依法对轻微醉驾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是符合新时代青年群体特点和成长规律的,是非常必要的。
陈淑雅调研发现,全市14岁至40岁青年人约180多万人,占全市人口比例30%以上,且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行业、部门的中坚力量,一部分青年人已经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据统计,2019年全市饮酒驾驶6767起,其中违法行为人40岁以下的3534起,占52.2%,醉酒驾驶占58.6%。
“从数据来看,40岁以下青年酒驾、醉驾的比例虽然较高,但与全市青年总数相比,仍仅占很小的比例。这说明,绝大多数青年人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自觉遵纪守法,但同时也由于思想活跃、情绪控制力弱、行为方式不稳定等原因,无形中造成了‘大事不犯、小错不断’的现状。”陈淑雅说。
陈淑雅认为,青年背后承载的往往是一个乃至几个家庭的期盼和希望,如被定罪判刑,不仅其本人在就业求职、职务晋升、婚恋交友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还将直接影响到其子女入学、入伍、就业等切身利益。检查机关依法对轻微醉驾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给予青年涉案人员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青年人可以说是一次关乎前途命运的帮助。
“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醉驾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教育,使青年人清醒认识到醉驾行为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和将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引导他们杜绝侥幸心理,切实提高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行动自觉。相信涉案青年通过案件的警醒和教育,特别是通过不起诉后的帮教监管,也会更加牢固的树立守法意识,怀着感恩之心,更加努力的工作、成长,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陈淑雅说。
平顶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聂涛认为,对于醉驾案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相对不起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醉驾犯罪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升醉驾案件综合治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需要。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在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对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醉驾者,可适用相对不起诉。
“树立正确不起诉权适用理念,改变了以往‘一诉了之’粗放式办案模式。”平顶山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二检察部主任雷举告诉《法治日报》记者,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延展了检察职能,提升了醉驾的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形成多元治理格局
最大限度减少矛盾
“‘一诉了之’‘不诉了之’都是粗放式办案模式,要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转变理念。”何欣说,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同时,就应当释放被不起诉人,容易让人产生“不起诉=无罪=犯法没事儿”的误解,而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人,虽然犯罪情节轻微,但也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要通过帮扶教育,促使其真诚认罪悔罪。
平顶山市检察院通过设立青少年关爱中心,对适用相对不起诉的酒驾人员进行集中帮扶教育,组织其参加交通志愿服务、现身“朋友圈”以身说法等活动,对其不良饮酒习惯进行矫治,提升其法治意识和行为认知水平,从而更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梁认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起诉权仍然存在着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的现象。如果检察人员仅从法律条文出发,生搬硬套、机械适用,都可能陷入教条主义的泥潭。平顶山检察机关在醉驾案件的处理上,探索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制度,可以去除罪犯标签,有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有利于让被不起诉人回归社会,为社会多作贡献。
“相对不起诉是刑事案件的一种处理决定,是针对触犯了刑法,但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种司法决定。检察机关一旦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件即宣告终结。被相对不起诉人虽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定罪量刑,但是其行为却是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只是情节轻微,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李梁认为,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人经济性制裁手段,建议通过立法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的同时,有权根据案件情况给予行为人一定的经济制裁处罚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马豹子认为,彻底根治醉驾行为,不仅需要法律、道德、舆论等社会治理方式的参与,更需要构建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的综合社会治理格局,建议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政法机关严格履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多元主体参与醉驾治理格局,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积极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