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柴刀威胁法院执行干警被司法拘留

2020-10-16 来源:法制网 热度:77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邹建欧 金浩

男子欠债不还,输了官司后,仍拒不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竟然拿出了一尺多长的柴刀……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法院执行干警上门寻找被执行人,在其家中经历了惊险的一幕。当日上午10时40分许,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何某某,当时何某某刚好在家,当时穿着睡衣的何某某正在吃中饭。执行人员出示证件并表明来意后,要求何某某一起到法院协商处理,并签订书面的和解协议。

这时,何某某情绪突然变得激动,对执行干警嚷道:“法院,我是不去的,要去的话就把我拷去!”只见他突然起身走进里屋,拿出一把柴刀,走到执行干警面前,双手握着柴刀恶狠狠地对着执行干警,刀尖离执行干警距离不足30公分,态度极为嚣张。执行干警及时喝止了何某某,并拨打了增援电话。

何某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2016年10月,何某某以家庭资金困难为由向朋友陈某某借款20000元。到期后,陈某某多次讨要无果,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何某某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履行完毕,可协议期限届满后,何某某仍未归还,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何某某通过各种方式拖延执行,对于已经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也未能履行,态度极为消极。

处置结果

因被执行人何某某拒不配合执行,并持刀威胁执行干警,其行为已触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龙游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