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0-10-16 来源:法制网 热度:788℃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今天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作出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2018年10月修改的刑诉法固定、发展试点成果,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张军说。

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今年8月,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下,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

一审后被告人上诉率为3.9%

报告中提及了这样一起案例: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4人贩毒案,主犯始终不认罪,经过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另外3人自愿认罚并当庭指证,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处理。

“一些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司法,通过该制度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张军指出,这一制度更加及时有效惩治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中的优势充分彰显。”张军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多方面的实践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适用这一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一审后被告人上诉率为3.9%,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1.5个百分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检察机关对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从严追诉、从重惩治的同时,教育、鼓励轻微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认真悔罪,涉疫案件适用率为86.6%。

刑事诉讼效率显著提升。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比2018年下降20个百分点。

当事人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对33040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89亿元。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124.6万人次。将是否认罪认罚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认罪认罚案件不捕率高于整体刑事案件18.3个百分点,法院宣告缓刑案件占36.2%,高出整体刑事案件6.9个百分点。

“不想用不愿用”等情况仍然存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困难。”张军具体介绍了四方面的问题:

首先,制度适用不平衡。部分检察人员片面强调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因而不想用、不愿用该制度,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地区差异明显,提出率高的省份达78.8%,低的只有27.7%;采纳率高的省份达97.5%,低的只有69.9%。

其次,办案质效待提升。有的审查把关不严;有的片面追求适用率,存在无原则迁就、超底线从宽的现象。该抗不抗、不该抗而抗问题都存在。

再次,衔接配合需加强。存在经验不足、认识不够统一等问题。与侦查机关沟通不够,一些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建议认识还有较大差异。量刑建议协商机制仍不健全,值班律师资源紧缺和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最后,能力素质不适应。检察官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能力不足,有的量刑建议提出程序不规范,不同检察官对量刑标准把握和理解有不同,检察官被围猎、腐蚀的风险加大。

下一步将采取多项工作措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做实、做好。”张军透露了下一步将要采取的多项工作措施。

一是要坚持依法该用尽用,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狠抓准确规范适用,不断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量与效果。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能不逮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诉。

三是强化与相关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健运行。

四是强化自身建设,解决能力素质不适应问题。坚决防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坚决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本报北京10月1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