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有的“套路贷”公司设有业务部、租赁部、法务部会计部和暴力催收部等部门,非法牟利;有的“套路贷”公司在被害人不知情之下将房产、车辆直接非法处置;有的“套路贷”公司按虚高数额放款再取回,侵害被害人利益……10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全市两级法院近期宣判的黑恶典型案件,其中3起案件涉及“套路贷”。
设多部门套路他人
在被告人曲松等27人“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12年至2015年期间,于慧勇(在逃)纠集被告人曲松、周洋、施鸿顺、王成等人,开始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带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催收。2014年11月,于慧勇成立汇聚财富公司,开始有组织、有规模的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2015年12月,于慧勇筹集资金成立天弘公司,为该组织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
天弘公司内部设有业务部、租赁部、法务部和会计部等部门,并成立了专门负责暴力催收的催收部。该组织主要犯罪模式即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诱使、逼迫被害人签订“借贷”、“委托书”、“房屋出租”等相关空白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通过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来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收取罚金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或软暴力实施砸门、换锁、堵锁眼、房门喷漆、滋扰家人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套路贷”犯罪行为,达到敛财目的。被告人曲松等人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30余起,致多人轻伤,被害人达数十人。
大连市中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曲松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资产被不知情处置
被害人的房产、车辆在不知情之下被“套路贷”公司非法处置,这些情形在杨楠等3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有所体现
大连市普兰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为牟取非法利益,杨楠、祝志凤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吸引被害人到捌零后公司借款。在办理借款手续时,诱使被害人签订内容空白的借款合同、收条、借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利用公证人员,诱骗被害人办理房产、车辆的全权委托处置公证。放款时,扣除首月利息、平台费、公证费、外访费等费用,并按需填写收条、借条,制造虚假资金给付证明。逾期还款后,催收人员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时,利用公证文书,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车辆直接过户占有或出售、出租给他人;或者隐瞒还款事实、捏造债权凭证提起民事诉讼,借用公权力追讨“债务”。法院认定,以被告人杨楠、祝志凤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750万余元。
普兰店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杨楠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判处祝志凤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其余三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四个月。
形成虚高放款再取回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4月起,被告人周学军纠集被告人何功得等人,在大连市中山区时代广场A座3306房间,以中道公司名义对外宣传,陆续在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国门公寓B座、时代广场B座、开发区福佳国际大厦等处,私自开设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大连顺义易贷有限公司、顺义零用贷公司、中道易贷开发区分公司等名义,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周学军伙同被告人何功得等人,以其开办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依托,以公司是合法经营、公司借钱方式为行业规定为借口对外宣传,利用被害人急需借钱的心里,同被害人先签订金额虚高、出借方空白的借条、收条,再按虚高数额对被害人进行放款,随即安排外访人员到被害人住处查看。外访人员将查看结果通知周学军,周学军再亲自或指使他人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按照借条金额向被害人转账,并要求被害人将部分金额转回周学军指定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或取现金交给外访人员,将虚高数额取回,形成虚假的放款证据链条,为以后进行虚假民事诉讼及以违约为名进行随意制造违约、垒高债务作保障。同时签订虚构的房屋租赁合同、进房协议、声明、违约合同、空白条等文书,要挟被害人按借款协议进行还款。在被害人不能按协议约定还款时,进行暴力催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中山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学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案公开宣判,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主犯周学军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其余十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