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马贵鑫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格尔木市对殷某伟等35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殷某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罚金7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时,责令殷某伟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73.3万元;依法追缴非法采矿违法所得478.27万余元;非法采矿、滥伐林木中的涉案财产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某、李某梅等19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他1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6个月不等;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殷某伟先后登记注册了格尔木市房地产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数个经济实体。2004年至2013年,殷某伟以上述企业为依托,纠集被告人李某梅、李某等,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串通投标、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殷某伟为首的犯罪团伙。
2013年5月至2018年,该团伙为树立其非法权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该团伙通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强迫劳动、非法采矿、骗取贷款、串通投标、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殷某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李某梅、李某等6名被告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赵某萍、殷某莹等13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涉黑组织通过多种方式聚敛经济利益。先后采用暴力、威胁、滋扰、发放高利贷等手段控制、垄断市场,牟取暴利;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为使组织成员免受刑事追究,使用钱财,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助长了组织成员的肆意妄为,使当地群众对该组织及组织成员望而生畏,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该涉黑组织在其控制的红伟商场、河东农贸市场等区域和行业内,辱骂、欺凌、殴打群众,违背公序良俗强迫商户参加其父葬礼。在其控制的市场内,向商户强制摊派、搭售蔬菜和问题猪肉,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