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在公证处工作人员见证下,对一起拒不搬迁的被执行人进行强制腾迁,执行现场引来大批围观的群众。
2015年8月,王某华、杜某山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将位于龙城区柳城路五段的一处门面房以8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华、杜某山。合同签订后,王某华等人缴纳了80余万元购房款。房屋建成符合交付条件后,开发公司拒不协助二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也不交付房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以正在申请再审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法院通过向朝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措施为王某华、杜某山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因某开发公司尚未实际交付房屋,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该公司交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腾迁房屋。
法院遂在涉案房屋张贴了限期腾房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事先制定了详尽的腾迁预案,并由执行局副局长带领由法官、执行干警、公证处人员、开锁公司人员、搬家公司人员组成的执行队伍,进行强制腾迁。
在公证处工作人员见证下,搬家公司人员有序将物品搬出涉案房屋。经长达7个小时的搬运,最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王某华、杜某山。
李士伟 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