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唐荣 通讯员刘斌 池勇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幼师虐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人罗某因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师及看护教育工作。
2017年8月31日,深圳市坪山区某幼儿园与罗某签订了深圳市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合同书,聘用岗位为配班。教学期间,罗某多次使用尖锐物品扎伤8名幼童耳朵、手指等处,其中一名被害幼童母亲偶然发现孩子身上的伤情后,将此情况告知同班同学家长,继而案发。
此前,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幼儿教师,却违反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使用工具伤害多名幼童,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依法对其适用从业禁止。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