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万艳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危险作业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对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江西省首例以危险作业罪宣判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雷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10多次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钢材市场附近,利用擅自改装的油罐货车向马某某(已判刑)销售汽油,销售地点距公路3.23米,距居民区106.5米,销售金额累计151516元,非法获利4000元。其后,马某某将上述汽油在安义县东阳镇136车站等地进行非法零售。经鉴定,雷某某向马某某销售的汽油符合汽油的指标特征,为汽油产品类,闭口闪点低于-20℃,辛烷值不合格。
2021年1月12日,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4月28日,雷某某上缴非法所得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到被告人雷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遂予采纳。据此,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