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何洁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每个人在驾校学车时,都会被教练反复劝诫这个重要原则。正所谓“知易行难”,就是有这样一位驾校教练“知法犯法”,成了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日前(2020年12月),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驾校教练涉嫌危险驾驶的案件。
李某某系闽侯县某驾校的教练员,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和朋友张某某等人在闽侯一饭店吃饭。在此期间,大家开怀畅饮,李某某也饮用了八、九瓶啤酒。饭局结束后,李某某自觉酒量不错,人还清醒,又觉得停车地点离家不远,就抱着侥幸的心理,先乘坐三轮车前往停车场取车,随后,便驾驶其平时工作所使用的教练车返回住处。
车辆行驶至中途时,便遇到公安民警设卡盘查,李某某当场接受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已达127 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进一步接受抽血检测。
经鉴定,李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7mg/100ml,达到醉酒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纵然李某某追悔莫及,但其作为驾校教练“知法犯法”,不仅会被吊销驾驶资格和驾校教练员资格,失去原本的工作,等待他的,还有法律的惩罚。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