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张剑武
近日,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与以往案件不同,被告人赖某某虽未酒后驾驶车辆,却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 年1月16日晚,被告人盛某与被告人赖某某在宿舍内喝酒吃饭,赖某某在明知盛某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小车提供给盛某驾驶,并叫盛某驾车送其回家。后盛某驾驶该车辆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鉴于被告人盛某、赖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让喝了酒的人开车。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 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取,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大家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