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左子豪
一份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缝缝补补、拼拼凑凑,原以为能靠它扳回一局,谁知在法庭上竟被当场识破!近日,浙江湖州南太湖法院受理了湖州某汽修厂诉余某、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某汽修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027130.5元等诉请。 本案所涉房屋于2018年9月26日被湖州某拆迁事务所征收,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公司原投资人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中一份与湖州某玻璃公司(本案两被告系该公司股东)签订的租期在从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在该场地内经甲方(湖州某玻璃公司)同意后乙方(王某)自行搭建的相应钢结构及烘箱等设施如遇国家征用或政府拆迁,所得赔偿款地面财产归乙方(王某)所有”。
在诉讼中,两被告对该份合同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份《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不同纸张拼凑情况,且对合同第二页进行了涂改,可以认定该合同系伪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太湖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获取诉讼利益,伪造涉案合同,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且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亦未能对其解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判断该证据系伪造,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南太湖法院承办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