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吴凰行 妄图占有前夫公司的70%股权,女子不择手段,伪造企业出资人权益比例协议等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5月份,家住上海市崇明区的被告人胡某,为得到前夫李某持有的勐腊县某有限公司70%的股权,伙同王某(在逃)伪造了一份《企业出资人权益比例协议》,并在没有在江西省崇仁县居住生活的情况下办理了崇仁县居住证明,获得在崇仁县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013年6月,胡某将前夫李某及上海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上述《企业出资人权益比例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将勐腊县某有限公司的70%股权变更登记到胡某名下,同时将其伪造的《企业出资人权益比例协议》等虚假证据材料提交法院。 胡某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了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上述《企业出资人权益比例协议》合法有效,李某须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勐腊县某有限公司的70%股权变更登记到胡某名下,否则李某与上海某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1月15日前赔偿48万元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7年8月,被告人胡某在股权变更最后期限将至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将李某持有的勐腊县某有限公司股权中的70%份额,强制执行变更登记到胡某名下。同时查封了李某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中潭路某房产。2018年6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