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张某、王某某等4人经预谋,于2020年6月17日晚携带捕捞工具,在刚察县黄玉农场青海湖湖面非法捕捞,次日凌晨被渔政执法人员抓获,查获渔获物4袋共计195.47公斤。经鉴定,送检的渔获物均系青海湖裸鲤(湟鱼)。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人共同承担为修复青海湖渔业生态环境在青海湖放流裸鲤19547尾鱼苗的费用21892.6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4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捕捞青海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195.47公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或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扣押在案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渔网4袋,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4人自愿承担放流裸鲤费用21892.60元并当庭向社会公众道歉。 法官介绍,本案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引发的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海湖裸鲤是青海湖特有的珍稀物种,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青海湖重要的生物因子和食鱼鸟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维护青海湖水域生态安全,加强裸鲤资源保护,青海湖自2000年起实施禁捕。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价值取向,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青海湖裸鲤的保护意识。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