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旭坤
弱小的孩子需要每一个人的呵护与关爱,为了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处理任何有关孩子的事务时,我们首先要想到孩子的利益是什么,然后尽可能地保证他们的最大利益。在这一点上,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以爱的名义伤害他们。 霍艳与丈夫宋磊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年仅4岁的女儿判归父亲抚养,霍艳隔段时间会去看望女儿小雅。一日,霍艳接到宋磊的电话,说要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打一场官司。
原来,霍艳离婚前正赶上宋磊家拆迁,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四世同堂可享受宅基地困难补助款12万元,当时尚未离婚的宋磊一家三口和宋母以及宋磊奶奶作为四世同堂申请了这笔补助款。但是,由于宋磊的奶奶与其次子宋金奎(宋磊的叔叔)一起生活,所以宋金奎领取了这笔12万元的补助款。因数次索要未果,宋磊希望霍艳和他以及小雅、宋母一起作为原告起诉叔叔宋金奎,要求对方返还9万元补助款。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这笔四世同堂补助款中,具体份额酌定为每一代人3万元,即宋磊的奶奶3万元、宋磊的母亲3万元、宋磊和霍艳3万元、小雅3万元;因小雅尚未成年且归父亲抚养,确定由其父宋磊暂为保管其3万元;宋母的3万元转移给宋磊,双方已确认,法院予以尊重。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宋金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小雅、宋磊共计7.5万元,给付霍艳1.5万元。
就这样,小雅有了一笔属于自己的3万元存款。对于接下来如何处分这笔存款,霍艳和宋磊发生了分歧。最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双方同意给小雅购买一份保险,这对离异的夫妻为了孩子又重新坐在了一起。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要认识到未成年人同样有财产权,而且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否则,父母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同样有财产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也就是说,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等,他(她)都是一个独立个体,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而且,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本案中,小雅年仅4周岁,但是她同样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因此,人民法院将小雅作为四世同堂之一判决其取得3万元补助款。
其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2021年6月1日起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比较全面地规定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以及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由于小雅没有能力对这笔款项进行支配,那么她的监护人宋磊和霍艳可以代为保管或者支配,但是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支配。霍艳本来特别担心宋磊将小雅的这笔钱挥霍掉,因此,她专门跟宋磊协商如何处置。起初,宋磊认为自己直接抚养小雅,有权作出任何处理。但是,后来在律师的帮助和霍艳的耐心沟通下,宋磊明白了霍艳同样是小雅的监护人,两人应当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属于小雅的3万块钱作出安置,而不能够侵占、私吞等。
最后,如果一方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扶养权甚至撤销监护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列举了一些可以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如果直接抚养一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财产,则属于正当理由之一,那么另一方有权到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此外,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则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希望父母离婚后,仍然深爱孩子并且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而友好沟通,让孩子仍然享受可贵的父母深情。
(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