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超 王志堂 通讯员贾娜
一起普通的毒品犯罪案件,背后竟隐藏着3起不为人知的案中案。在检察官抽丝剥茧式的侦查监督下,该案中的漏罪、漏犯、漏案相继浮出水面,更牵扯出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充当“保护伞”的黑幕。
聚焦该案牵扯出的相关联案件,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隰县人民检察院、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吉县人民检察院联动办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妥善做好追诉漏罪漏犯、开展立案监督和职务犯罪线索调查核实等工作。最终,涉案人员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是近年来临汾市检察院培养“全科医生式”检察官的最好注脚。
“涉毒案件中,往往发现一名吸毒者,就会涉及容留吸毒、贩卖毒品等多个环节,因此要格外注重对涉毒犯罪中漏罪、漏犯、漏案的线索审查。”临汾市检察院检察长马红彬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力争使每个犯罪分子都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是我们检察机关应该担起的职责,特别是在审查贩毒案件时,更应摒弃‘就案论案’的思维,多问自己一句‘每一个环节都没遗漏吗’,真正实现不枉不纵。”
追漏罪
“现在能拿到吗?正难受呢。”
“我现在就给你,老规矩,转账。”
2018年4月的一天,一辆从隰县方向开来的汽车停在吉县某村一栋老房子前,贾某从车上下来,行色匆匆地走入房中。简单交谈后,屋内的潘某给了他一个塑料小袋。几分钟后,贾某满意地离开。
潘某是吉县某村人。没上过几年学的他早早就步入社会,是村里“有名”的小混混。2015年前后,潘某为缓解身体疼痛,经朋友介绍染上了毒瘾,并做起了贩卖毒品的生意。
2018年5月以来,贾某多次从潘某手中购买海洛因供自己吸食,总计约2克左右。不仅贾某,2017年至2018年10月,隰县籍吸毒人员张某、曹某、司某、王某等人在认识潘某后,均单独或结伴前往潘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合8.9克。2018年10月29日,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对于办案民警来说,潘某并不陌生。隰县公安局向隰县检察院移交的一份《起诉意见书》显示,2012年4月20日,潘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4月20日)。2016年6月3日,潘某与兰某在工地发生争执,互相撕扯,致兰某右小腿骨折(轻伤一级),被吉县公安局立案。后经了解,此次事件的起因是前两天兰某驾车突然转弯致骑摩托车的潘某摔倒,潘某索要2000元未果。
2019年2月22日,隰县检察院以潘某犯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隰县法院仅认定潘某犯贩卖毒品罪。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关系到潘某是否属于在缓刑期内又犯罪,涉及是否对其数罪并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在对故意伤害案的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和研判后,隰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范晓琴认为,法院对潘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认定有误。5月23日,隰县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临汾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12月27日,隰县人民法院宣判,认定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在缓刑期内又犯罪的情形,撤销原吉县法院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潘某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追漏犯
在办理潘某案件中,检察官敏锐地发现,潘某与吸毒人员多次在吉县刘某家中进行毒品交易,并且吸食。显然,刘某有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然而,公安机关却并未对此立案。
2019年7月11日,隰县检察院向该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月17日,该县公安局书面回复称,“该案还在侦办初查过程中,需等证据查清后再立案侦查”。次日,隰县检察院向该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对刘某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8月8日,隰县公安局对刘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立案侦查。在对刘某抓捕归案后,于2020年6月29日提请隰县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
在认真审查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案卷材料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后,隰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隰县公安局发出《继续侦查提纲》,要求继续调查刘某容留吸毒人员的吸食毒品时间、参与人数与次数,严格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全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8月31日,隰县检察院对刘某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隰县法院提起公诉。因刘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判决时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8月3日受理,31日一审判决,从审查起诉到判决仅用了27天时间。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价值,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警示作用和教育矫治功能,有效提升了法律监督案件的质效。”隰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军琴说。
追漏案
打击毒品类犯罪往往可以“拔出萝卜带出泥”,潘某案也不例外。
“在缓刑期内又故意犯罪,本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但潘某既未被吉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又未被收监处罚,处在实际脱离管控的状态……”在办理潘某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这可能是一条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
临汾市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将该线索交由洪洞县检察院办理,洪洞县检察院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表面上,潘某为网上在逃人员;实际上,潘某居住地距离派出所仅一墙之隔。”洪洞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焦宇平介绍,经过调取档案,固定各县域各执法司法部门潘某涉案的全部卷宗;3次进入监狱对潘某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实地测量、勘测潘某居住地,洪洞县检察院将目光锁定在吉县某派出所原所长杨某的身上。
巧合的是,杨某正是潘某故意伤害案(致人轻伤)的主办人。2020年6月30日,洪洞县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杨某立案侦查。
第一时间,临汾市检察院相关领导带队到某派出所,将杨某及相关办案人员传唤到该院办案区,开展询问。在最短时间内,检察机关便获取到了关键的证人证言,并向杨某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督促其正视犯罪事实,减轻思想压力,主动供述犯罪经过。
经查,潘某的哥哥潘大某曾任吉县某村村委会主任,与杨某相识,因其弟弟的事没少找杨某“帮忙”。自2016年起,杨某明知潘某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出于私情,对潘某包庇、纵容,甚至嘱咐其不要让潘某使用身份证住宿、乘坐交通工具,避免被其他公安机关抓获,以此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杨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潘某已被立案侦查,致使其缓刑考验期结束后顺利解除社区矫正。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12月24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其后,吉县检察院适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对潘某2012年“判三缓五”的社区矫正档案予以纠正规范,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类”的效果。
“该案的成功办理,主要基于检察官的职业敏感性,察微析疑发现漏犯线索,主动出击引导取证并复核关键证据,使其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洪洞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郭李伟说道,特别是临汾市检察院充分调度资源,对接协调,为基层检察院跨区域办案排除阻力,并把握侦查方向,以具体案件的办理帮助基层检察院积累了侦查经验,扩充了侦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