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是“药”卖的是“毒”

2022-05-21 来源:法制网 热度:722℃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法官,我知道错了。我想多点时间孝敬父母,可一切都来不及了……”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海外“代购”药品涉嫌走私毒品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在庭上泣不成声。

现年53岁的王某长期在日本生活,从事药品批发工作。工作过程中她发现,在日本的药店可以买到一些国内买不到的安眠药品,于是便萌生了“代购”的念头。王某知道其“代购”的部分药品在国内属于管制类精神药品,但仍抱着侥幸心理多次从日本批发这些精神类药品,并邮寄到中国境内。

2021年,王某因其他问题被日本国税局罚款,手中缺钱的她购买了蓝精灵(氟硝西泮)、DEPAS(依替唑仑)等药品,邮寄给国内的客户。

2021年9月19日至27日间,王某陆续向国内邮寄了多包药品。公安机关在首都机场北京邮局海关和中国邮政回龙观支局等地起获了王某邮寄的5个包裹,并在包裹内发现可疑片剂138.23克,可疑片剂中检出了依替唑仑、氟硝西泮、三唑仑等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

2021年11月24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王某住处起获可疑片剂0.45克,经鉴定为依替唑仑。

公安机关查明,王某每次会邮寄100粒到200粒上述药品给国内的亲戚,再由亲戚通过快递邮寄给买家。

庭审时,王某辩称在日本购买这些药品并不违法。找她购买药品的客户都是为了治疗自己的失眠症状,她也向客户叮嘱一定要合法使用。

庭审中,王某说自己以前从未想到过“毒品”两个字,以为自己卖的就是治疗失眠的药。但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口供里,她承认自己知道向国内邮寄这些违禁药品可能构成贩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从境外邮寄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属于情节严重。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杨妮说,有些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对象。部分国外药品为我国严格管制的麻醉类或精神类药品,属于毒品,随意代购、买卖可能构成毒品犯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