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构成盗窃罪并非只有偷盗价值巨大的财物,若是属于多次盗窃,也会触犯盗窃罪。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4月下旬,贪小便宜的祁某某分别到乐都区碾伯镇瑞丰花园小区1号楼和6号楼用手掰道路雨水篦子,没有掰下来就离开了。同年5月6日,他再次到瑞丰花园小区,偷走一个道路雨水篦子,后卖至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6.5元。第二天,当他再次到该小区盗窃篦子时,当场被物业工作人员抓获。
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盗窃三次,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即使盗窃累计数额不足十元,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也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最终,乐都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承办法官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法院无法定罪量刑,殊不知,盗窃数额再小,也是违法行为。此外,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所以即便是小偷但积少成多,达到“多次盗窃”标准也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盗窃下水道井盖、雨篦等行为,在实践中可能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等罪名,根据涉案井盖、雨篦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不同而定性不同。
法官表示,本案中盗窃行为发生在小区内,人员往来相对不多,通行车辆速度较为缓慢,其行为造成的危险程度相对较小,因此以盗窃罪论处。井盖、雨篦等虽小,却切实涉及群众“脚下安全”,获利虽小,但一旦造成事故,将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