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元春华 钟绍华 日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对两名被告人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1000元。
4月28日晚,为给刚生小孩的妻子“补身体”,尧某华骑摩托车搭载父亲尧某支,携带夜间照明设备等工具至南城县某乡间小溪旁。尧某华在空地等候,尧某支头戴夜间照明灯徒手抓捕了4只蛙类野生动物。其后,尧某华骑摩托车将尧某支送回家,并准备将4只蛙类野生动物带回县城家中,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尧某支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4只蛙类野生动物均为棘胸蛙,俗称石鸡,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目前4只石鸡已被放生。尧某支、尧某华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尧某支、尧某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猎捕了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棘胸蛙4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