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王敏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污染环境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王某轮等24人组成公司,通过制作固体废弃物处置虚假资质等方式,收取肇庆、惠州等地多家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费后,伙同他人通过被告单位英德市某运输公司将固体废弃物运至英德市境内进行非法倾倒。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王某轮及涉案被告人共非法倾倒了近6万吨固体废弃物(含覆盖的泥土)。
法院判处涉案的24名被告人6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英德市某运输公司罚金200万元。法院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轮等24人及被告单位英德市某运输公司,判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4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