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期,由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全省首起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一审宣判。涉案的刘某某、马某某、唐某某等25案28名被告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4年不等,共计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215万元和司法鉴定、仓储保管等费用57万元,并在青海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至2020年,个体从业人员侯某某、管某某等7人为牟取巨额非法利润,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形下,在甘肃、江苏、安徽等地将从“黑作坊”低价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回收的多种知名品牌白酒的酒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配以精美包装与防伪标识后,低价销售给假酒批发商林某某、褚某某。
在西宁市城西区、城北区经营烟酒超市的个体从业人员马某某、屈某某、陈某、韩某等33人,从林某某、褚某某处以正品酒20%左右的价格批发到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后,隐瞒事实真相,按正品知名品牌白酒的价格向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牟取暴利,销售金额高达3000万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管理秩序。案发后,警方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7处,查获假冒品牌白酒3.49万瓶,半成品25吨。
鉴于此案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权商标知名度高,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9月,在公安侦查阶段,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7·31”专案省、市、区三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成立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重点围绕罪名定性、犯罪数额认定、公益受损情况、假酒是否有毒有害等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同步做好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引导侦查、集中调查和整体取证工作。通过与西宁警方紧密协作、高效联动,全面厘清了这个集产、供、销于一体的特大制假售假犯罪团伙的犯罪脉络。
2021年10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确认没有其他合法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对涉案人员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及其辩护人重点就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等问题进行了紧张、激烈的庭审辩论,法庭采纳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在没有其他合法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可适用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诉求来维护公共利益的辩论意见,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确认了调解协议、作出了判决。
25起案件庭审结束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庭前调解21案24人,判决4案4人。受疫情影响,目前该起系列案尚有3案6人未作出判决。
检察机关在办理这起系列案过程中,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涉案人员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遏制和预防功效,通过对犯罪个体的强力威慑实现保护公益目标,以预警方式防控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积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不法行为进行否定性司法评价,正面引导社会价值观,助推了地方社会治理,净化了酒类交易市场,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