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马智辉 刘津宁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这样的行为时常作为电信诈骗活动的下游犯罪被予以一并严厉打击。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帮助电信诈骗支付结算案件,王某等4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2021年6月,公安机关根据电信诈骗受害群众提供的银行卡号抓获一名通过出售个人银行卡为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李某(另案处理),李某向警方供述了具体操作其银行卡的王某等4人犯罪团伙和活动地点,一个帮助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下游犯罪链条开始浮出水面。几天后,民警在河北某地一小区将王某等4人抓获,4人对使用他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
王某到案后供述,自己在劳务市场求职时,一男子主动搭讪称有一份“轻巧又挣钱”的工作。王某按男子指示添加了一昵称为“太难了”的网友,并拉拢同乡申某、王某某、黄某一起,按“太难了”的远程指令在租住地接待不同售卡人送来的银行卡、U盾,配合售卡人完成人脸识别、转账支付后再送其离开,其他操作则均由电脑远程控制完成。其间,“太难了”按日转账支付王某500元至800元,支付其他3人日薪300元,王某等4人也按其指示频繁更换租住地。王某说,后来已经知道自己从事的是违法活动,“但是需要钱,本想着再干几天就不干了,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了”。
法院审理后查明,202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黄某、王某某、申某4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上游系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使用11名卡主的20张银行卡及相应U盾和卡主手机,为上游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4人合计帮助支付结算2143万余元。
此外,4名被告人在实际犯罪过程中互有分工合作,且均直接听从上游网络违法犯罪分子指挥进行接人、转账活动。其中,王某非法获利1万元,黄某非法获利27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2700元,申某非法获利2500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4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
北京四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维持原判。法官庭后表示,在网络犯罪链条化的背景下,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之间呈现产业化的结构关联。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不断蔓延,网络支付结算服务作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助行为则是电信诈骗犯罪得以既遂的关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正是为了打击上述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