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转移赃款,认定案值19万多获刑,2015年10月13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4年出生的福建南平女子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官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904.4元。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官某作为中介联系姚某和“乐乐” (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由姚某作为其上线,负责与在台湾的同伙联络,由“乐乐”作为下线在厦门市思明区利用虚拟电话技术拨打台湾男性居民电话,冒充台湾女子与台湾男士聊天交友,骗取对方信任后,再由姚某联系台湾的同伙与对方见面,编造家中出事等事由欺骗对方将钱汇入提供的台湾银行账户。
姚某将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36990.8元的65%通过其的卡号(中国建设银行银行)陆续汇到官某的卡号(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内,共计人民币89044元。官某再将姚某汇过来的款项的90%支付给“乐乐”,剩下的10%共人民币8904.4元作为自己的非法所得。
另查明,2011年6月23日和2011年7月15日,姚某共两次通过其卡号为6227073880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汇款到官某的卡号为6227001935110XXXXXX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共计人民币56422元,作为诈骗所得款项交由官某帮助转给“可可”。
因涉嫌诈骗官某于2013年5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又为他人流转诈骗资金提供帮助,总数额达人民币193412.8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本案系共同犯罪,在被告人官某作为姚某和“乐乐”中介的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被告人官某为姚某和“可可”之间流转诈骗资金提供帮助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本案系利用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诈骗,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