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攫取暴利,赌博团伙不惜铤而走险,多次组织多人在相对固定场所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1万元左右。近日,由江西省瑞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简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被告人简某甲、陈某甲、张某某的违法所得。
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简某甲、孙某甲联系、租用位于瑞昌市桂林办事处大塘村与九江县涌泉乡交界的周家地雷新明鱼塘板房,自当日下午被告人简某甲开始在该鱼塘板房内聚众赌博,被告人孙某甲在赌场上发放高利贷。次日起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前往赌场参与赌博,30日正式入伙赌场并参与组织、联络赌客前来参赌。在聚众赌博过程中四被告人安排陈某乙负责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安排沈某甲等人洗牌、抽水,安排徐某某做饭,且由简某甲、陈某甲在人少时轮流坐庄,由张某某联络瑞昌方向的赌客前来参赌,由孙某甲等人发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14年12月3日晚被瑞昌市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抓获时,共计八天组织三十余人多次进行聚众赌博,平均每日抽水渔利均在10000元左右,共计80000元左右,另被告人孙某甲等人以高利放贷形式抽水渔利30000余元。
四被告人归案后,供述了前述行为的主要经过。被告人孙某甲分别于2015年1月5日、1月8日,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共计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