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只是一个帮领导开车的司机,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经查,2007年,唐某在某县组织部工作期间,该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牌在组织部)有一块山地荒弃,时任该县某林场场长的吴某想承包该山地用于种植速丰桉树。为此,向时任该县组织部部长邓某(另案处理)提出承包该山地及降低承包租金、少计山地面积的请求,并承诺事成后给予邓某好处。邓某表示同意,随后吩咐担任其司机的唐某负责具体办理,并告知唐某会有好处费。在邓某、唐某的关照下,吴某顺利取得该山地承包权。2007年底的一天,唐某在该县某酒店的洗车场收受吴某送给他和邓某的10万元好处费,后根据邓某的指示,两人均分了该款,每人分得5万元。
案发后,唐某家属代其退出该赃款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唐某在受贿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根据唐某是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