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承包工程项目雇请工人施工,却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30余万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近日,由江西瑞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以个人名义承包瑞昌市码头镇理文路南延排水渠浆砌毛石劳务工程,2014年1月27日、30日何某领取承包费50万元,没有给农民工发放工资,2014年2月11日瑞昌市劳动局下发责令何某支付劳动工资报酬决定书,何某仍未支付。在行政复议期间,瑞昌市劳动局于2014年2月18日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另查,被告人何某共拖欠35名农民工工资303935元,2014年5至6月份被告人支付了一部分农民工工资,于2014年11月25日已付清全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