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路边停着营运的“的士”车,而司机有事暂时离开,被告人便钻入车内将车开出兜风,结果造成车辆损坏,10月30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4月1日凌晨2时,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喝完酒后,走路到漳州市芗城区漳响路段时,看到王某驾驶的出租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0元)停在路边且车门未锁,张某因会开车,为寻求刺激,张某便钻入车内启动了该出租车,而后离开现场,并在周边乱闯,由于其酒后驾车,驾车时胡乱刹车等不规范操作,造成该车离合片等部件损毁(修复费用为5100元)。
司机王某发现后,随即报警,张某的不法行为才被制止。案发后,张某认识到自己酒后行为的失当,积极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